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晓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组**号。201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名下有一部白色福特蒙迪欧牌小轿车,其在湖北省天门市参与赌博期间,欠下赌债无力偿还,遂将车辆抵押给了赌场老板汪某某。汪某某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转押给被告人李金虎,后李金虎又将该车以67000元的价格转押给一名绰号为“东哥”的男子(身份未查清)。几经转押后,被害人卢某某(宁都县梅江镇居民)于2018年1月17日以103618元价格购买该车。2018年1月28日晚,卢某某将该车停放在宁都县梅江镇翠盈佳苑楼下,2018年1月29日上午8时许,卢某某发现车玻璃被砸,车辆的电门锁也被人撬开,其意识到有人欲盗窃该车时,遂更换了一副套牌。2018年3月28 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伙同另外一名男子(身份待查)驾驶白色无牌小轿车至宁都县梅江镇县城,通过GPS 软件,在宁都县梅江镇翠微广场北侧的路边找到了被害人卢某某购买的已经挂了套牌车牌为粤******(原车牌号为:粤******)的福特蒙迪欧小轿车,随后将车辆的车玻璃砸烂欲将车辆开走,但未成功。该福特蒙迪欧小轿车经宁都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13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晓飞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凌祝青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金虎、伍晓飞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9张,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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