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金路,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玄武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李金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3年7月9日因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因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金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金路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并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金路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金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金路躲入本市鼓楼区**路**号**楼**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厕所内,22时许,李金路乘公司无人,在该公司大厅办公桌上窃得拯救者E520-15IKB联想笔记本电脑和灵越5480-1625S戴尔笔记本电脑各1台。后将盗窃所得电脑销赃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3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90元。
2.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金路趁下班之际,躲入自己工作的本市鼓楼区**路**号**广场**酒店厕所内,23时许,乘店中无人,撬开酒店财务室门锁,翻找物品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金路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广场**座**楼被民警抓获。
其中,上述联想笔记本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受害人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电脑购买发票,支付宝交易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杨某甲、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杨某乙、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金路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和搜查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莹
检察官助理:陈宪
附:
1、被告人李金路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3册,光盘2张);
4、被告人李金路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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