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244号
被告人李金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7月12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6月4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7月10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7月12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5月22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4月20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金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金金在巢湖市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窃取现金人民币6400元、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
1.2018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金金通过翻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金金通过爬水管等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并偷窃电动车钥匙一把,后在楼下用该钥匙偷盗李锁莲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51元。
3.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金金通过爬墙等方式进入被害人郎某某位于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900元。
4.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金金通过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位于巢湖市**路**号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
5.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金金通过翻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900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李金金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郎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金金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前罪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金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小敏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金金现被监视居住,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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