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李金某,曾用名李大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中专文化,驻马店**银行**支行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71979********,汉族,大学本科,驻马店市**公司**部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日,耿某某与西平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有宽带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小区宽带三方合作代理合同,取得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宽带业务代理权,享有所投资设备、线路等的所有权。2016年10月,在G328国道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境内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金某以耿某某的名义向**镇政府提交申请,拆迁其架设的移动宽带线路及附属物,通过将其从**至**路架设的9条光纤虚报为13条(虚报光纤长度10800米),骗取赔偿款146674.8元。
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金某和被告人赵某某为骗取工程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移动架空光纤入地工程已由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施工的情况下,经预谋后,由赵某某为李金某提供施工图纸、预算及委托书,李金某以移动公司第三方耿某某承建**镇移动架空光纤入地工程的名义,于2018年1月30日与**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款438178.74元,后因相关部门追查拆迁事宜,二被告人于2018年9月13日将上述款项退回。
综上,被告人李金某诈骗数额58.48535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43.8178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拆迁补偿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金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指纹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单独或结伙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金某诈骗58.4853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某诈骗43.817874万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金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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