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金银、邹福兰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金银,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号,住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邹福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在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2月24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邝志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租住在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邝志军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7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以来,被告人李金银为了非法获取提成,明知取现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答应帮助微信名为“胖胖”的人取现转移赃款,后李金银又联系被告人邹福兰、邝志军,以给报酬的方式,请其到银行取现,邹福兰、邝志军取现后交给李金银,再由李金银将现金交给“胖胖”。

被告人李金银使用本人8张银行卡从2019年7月底以来自己取款1885800元;被告人邹福兰使用本人3张卡银行卡取款1027000元,被告人邝志军使用本人5张银行卡取款1408900元。李金银获利9000元左右,邝志军获利5000多元,邹福兰获利1200元。李金银涉嫌掩饰犯罪金额4321700元,邹福兰掩饰犯罪金额1027000元,邝志军掩饰犯罪金额1408900元。

经查证,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孔某某、周某某、史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乙、王某甲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157万元余元,且被诈骗资金转到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邝志军的银行卡上,并被其取现。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和邝志军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199600元、各类银行卡16张。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和邝志军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孔某某、周某某、史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和邝志军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和邝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邝志军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邝志军、邹福兰、李金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金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邝志军、邹福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邝志军、邹福兰、李金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金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邹福兰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邝志军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金银、邹福兰、邝志军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扣押款物暂扣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