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金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金龙去到本区新造镇先锋街30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楼梯口处的一辆电动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金龙去到本区小谷围街南亭村东宁里13号楼下,采用撬锁方式欲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深远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9元),因未成功撬锁未得逞。
2019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金龙去到本区大学城南亭村南芬里565公交站对面,欲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愉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8元),离开过程中被被害人欧某某发现,被告人李金龙挣脱后逃离。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龙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金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金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金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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