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15号
被告人李鑫炜,绰号尾巴,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鑫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鑫炜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沐翰宾馆212房间容留毛某某、谭某某、袁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李鑫炜于同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旅馆业住宿登记簿、微信账单详情截图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鑫炜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鑫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鑫炜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鑫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鑫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鑫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鑫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鑫炜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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