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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钊、范洪颜等34人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沈阳市浑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大平,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范洪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北票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爽,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麻永利,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沈阳市*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仁杰,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沈阳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小区**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邢芳华,锦州名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9********,满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园**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2********,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园**。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89********,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园**号楼**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沈阳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娜,辽宁明熙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2000********,满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喀左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7********,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2000********,满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92********,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9********,满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铁西区**路**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7********,汉族,专科文化,沈阳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村**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园**号楼**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街**路**小区**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0********,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2000********,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6********,蒙古族,专科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附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园**。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00********,汉族,高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99********,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楼**单元**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生,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2000********,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7********,汉族,专科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院。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2000********,汉族,专科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和**街**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8********,满族,专科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组**楼**单元**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住沈阳市**路**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钊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钊分别利用被告人尤某某、刘某乙、麻永利的名义注册经营沈阳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沈阳市*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于2018年开始从事手游推广业务,通过在58同城等招聘网站及朋友圈内上发布信息招聘游戏推广员,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李钊为老板,范洪颜负责管理*甲公司,麻永利负责管理*丙公司,尤某某负责管理*乙公司,各公司由推广组推广员使用公司提供的社交网络、游戏平台账户,以虚构的女性身份加男性玩家为好友,假借男女交友、婚恋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邀请一起玩公司代理的“九州神魔录”、“仙魔世界”等游戏为名,向被害人发送该公司推广的非正规游戏链接,被害人下载游戏后,推广员在男女交友、婚恋基础上,以游戏设定结婚、告白、生孩子等情节为由,要求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被害人充值即为公司的业绩,该公司从游戏公司获得80%左右的提成。推广员、组长、主管均可按照公司规定的比例获得提成。推广业绩可通过登录公司合作的游戏平台后台系统进行查询,公司根据后台数据业绩金额发放工资及提成。

被告人李钊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621879元。被告人范洪颜在担任沈阳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87154元。被告人麻永利在担任沈阳市*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90707元;被告人尤某某在参与管理沈阳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4018元。被告人任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36868元;被告人马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47971元;被告人汪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2286元;被告人刘某甲担任*甲公司**期间,为各被告人实施犯罪提供微信、QQ账号并提供后勤保障,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87154元;被告人王某甲担任*乙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4018元;被告人齐某甲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87387元;被告人赵某甲担任*甲公司游戏**、**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9708元;被告人郭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21056元;被告人肖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3336元;被告人刘某乙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89834元;被告人华某某担任*甲公**、**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9426元;被告人刘某丙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6343元;被告人曹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5247元;被告人苑某某担任*乙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4018元;被告人王某乙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0119元;被告人宋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12803元;被告人董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74974元;被告人王某丙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4428元;被告人付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0694元;被告人彭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8645元;被告人教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1785元;被告人潘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7338元;被告人汤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5626元;被告人王某丁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8886元;被告人金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8268元;被告人孟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1092元;被告人周某某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612元;被告人王某戊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9026元;被告人齐某乙担任*甲公**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2904元;被告人李某乙担任*甲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1066元。

2019年5月19日10时许,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大厦楼下将被告人李钊抓获。同日17时许,民警在沈阳市和平区**大厦**层*乙网络有限公司屋内将尤某某、王某甲、苑某某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19时许,民警在沈阳市铁西**马路**号*甲公司将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丁、宋某某、齐某乙、孟某某、潘某某、马某某、曹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彭某某、付某某、肖某某、王某戊、王某乙、刘某丙、华某某、刘某丁、汪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刘某乙、汤某某、教某某、金某某、王某丙、任某某、齐某甲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5月21日17时许,民警在黑山县**饭店**将被告人麻永利抓获。2019年7月16日11时30分,被告人范洪颜主动到黑山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潘某某、曹某某、华某某、金某某、付某某、肖某某、齐某乙、郭某某、彭某某、孟某某、周某某、苑某某、刘某丙、王某甲、马某某、李某乙、王某丁、汪某某、董某某、齐某甲、王某丙、任某某、赵某甲、王某戊、刘某乙将非法所得返还。

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游戏后台数据及统计表、微信转账账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尉某某、赵某乙、王某己等人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罗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钊、范洪颜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计算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游戏后台数据等相关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钊、范洪颜、麻永利、尤某某、任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齐某甲、赵某甲、肖某某、郭某某、刘某乙、华某某、刘某丙、曹某某、苑某某、王某乙、宋某某、董某某、王某丙、付某某、彭某某、教某某、潘某某、汤某某、王某丁、金某某、孟某某、周某某、王某戊、齐某乙、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钊、范洪颜、麻永利、任某某、马某某、刘某甲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尤某某、汪某某、王某甲、齐某甲、赵某甲、肖某某、郭某某、刘某乙、华某某、刘某丙、曹某某、苑某某、王某乙、宋某某、董某某、王某丙、付某某、彭某某、教某某、潘某某、汤某某的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丁、金某某、孟某某、周某某、王某戊、齐某乙、李某乙诈骗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钊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钊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范洪颜、麻永利、尤某某、任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齐某甲、赵某甲、肖某某、郭某某、刘某乙、华某某、刘某丙、曹某某、苑某某、王某乙、宋某某、董某某、王某丙、付某某、彭某某、教某某、潘某某、汤某某、王某丁、金某某、孟某某、周某某、王某戊、齐某乙、李某乙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洪颜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任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齐某甲、赵某甲、肖某某、郭某某、刘某乙、华某某、刘某丙、曹某某、苑某某、王某乙、宋某某、董某某、王某丙、付某某、彭某某、教某某、潘某某、汤某某、王某丁、金某某、孟某某、周某某、王某戊、齐某乙、李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德凤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钊、范洪颜、麻永利、任某某、马某某、刘某甲、齐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教某某、刘某乙、宋某某、汤某某、王某戊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苑某某、华某某、董某某、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王某丁、金某某、刘某丙、王某丙、曹某某、潘某某、孟某某、李某乙、齐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拾肆份;

4. 证人名单壹份;

5. 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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