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李钢锋,曾用名李锋锋,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钢锋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以来,李某丁放弃企业经营开始炒期货,在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对外称炒期货的利润高,很赚钱,许诺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买地皮、倒贷款等为名,向他人非法募集资金用于炒期货及支付利息。被告人李钢锋在明知炒期货风险很大,李某丁龙某甲背负巨额债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丁龙某乙他人非法募集资金。至案发时,李钢锋参与非法集资造成人民币4300余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被告人李钢锋2019年8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明细、期货交易结算单、借条、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厉某某、金妙妙、葛某某、何某甲、陈某某、郭某甲、蒋某某、钱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马某某、马某丙、张某甲、陆某某、陈某某、张某乙、郭某乙、郭某丙、任某某、胡某某、杜某某、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钢锋以及同案犯李某丁、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钢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钢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某某,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钢锋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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