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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锋、张世发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委**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世发,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委**街**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锋、张世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锋、张世发一起来到惠城区三栋镇数码园北区天福超市门口伺机扒窃作案。两人发现被害人喻某某骑一辆电动车,上衣口袋装着一部手机,于是被告人李锋尾随被害人喻某某,被告人张世发则配合制造障碍让被害人喻某某停下来,随即,被告人李锋从被害人喻某某其身后贴近,使用一把铁质夹子将被害人喻某某放在上衣右口袋中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R9S型手机扒走。经价格认定,被扒窃手机价格人民币339元,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铁质夹子一把);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辩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锋、张世发的供述和辩解;8.涉案现场作案视频及签供截图;9.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锋、张世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张世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格人民币3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扒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锋、张世发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锋、张世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锋、张世发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48

附:

1.被告人李锋、张世发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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