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锋,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锋在湖北省公安县夹竹园镇陈祠桥村8组家中,因家庭矛盾,将液化气罐拿到被害人李某某与何某某居住的东卧室内,放气纵火,并关紧房门逃离,后李某某与何某某自救逃离。东卧室被烧毁。
被告人李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化气罐;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锋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锋到案后认罪但不认罚,建议法院对李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锋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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