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95号
被告人李锋,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在**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村**村**组)。被告人李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被告人李锋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锋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锋在江阴市**街道**路**号**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趁二楼晶圆库无人之际,窃得仓库内的晶圆片共计42片(价值人民币506679元),后以每片人民币2900元销赃给白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锋从白某某处要回晶圆41片,并交还给公司。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锋在江阴市城东街道长山路78号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趁三楼晶圆办公室无人之际,窃得暂存于办公室内的晶圆片共计18片(价值人民币205285元),后以每片2600元销赃给白某某。
被告人李锋于2019年9月5日,在其同事谈某某陪同下到江阴市滨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第一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晶圆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李锋、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锋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锋在第一笔犯罪事实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19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锋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