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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锦明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7〕162号

被告人李锦明,曾用名李保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灞桥区官厅村民房。2017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锦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李锦明与殷某某离婚后,认为导致其离婚的原因是被害人梁某某的介入,遂一直怀恨在心。2017年4月30日中午,李锦明前往西安市十里铺小寨村甲6号殷某某租住处,遇见在房内陪伴其子李某丙的梁某某。李锦明即上前质问梁为何会在此处,继而二人发生厮打。期间,李锦明用水果刀刺伤梁某某,致其退后坐在床上,后继续持刀捅刺。李某丙见状,即上前抱住李锦明,李锦明仍持刀继续捅刺转身逃跑的梁某某。后梁某某逃至房间外三楼半平台处,李锦明持刀追赶至此,继续质问梁某某并对其踢打,后被李某丙带离。梁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右肺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3、刑事科学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明因不能正确对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锦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娟

2017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2.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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