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锦生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李锦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锦生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起,被告人李锦生在其叔叔李某某经营的广州市某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鱼珠东路*号****市场*区***-***号商铺)工作。2008年底开始,因李某某前往深圳市拓展业务,被告人李锦生负责管理某甲公司,并与被害人梁某某、石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及被害单位广东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邢某某,已清算)、深圳市某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某某,已注销)、广州市某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开展钢材购销业务。

200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锦生为掩饰赌博及挥霍造成的资金短缺问题,陆续以低于购货价几十元至二百多元不等的单价向袁某某大量出售钢材,从而快速回款。2009年7月至8月2日,因长期低价出售钢材导致资金缺口不断增大,无法支付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货款,被告人李锦生通过出具空头支票及拖延支付的方式骗取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信任,继续进行钢材交易,造成被害人梁某某的货款损失人民币1287037元、被害人石某某的货款损失人民币955528元、被害人邱某某的货款损失人民币2531612元、被害人张某某的货款损失人民币6749005元、被害人邢某某(原广东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货款损失人民币1521993元、被害人余某某(原深圳市某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货款损失人民币1416797元、被害单位广州市某丁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人民币214362.4元、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人民币934770.4元,后被告人李锦生关闭联系方式并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李锦生的叔叔李某某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5000元及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锦生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3.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4.辨认笔录;5.提货单、过磅单等书证;6.归案经过;7.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锦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锦生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