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锦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锦辉在广州市花都区**镇**“**”粥城门前,因先前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冲突而心生愤怒,遂持利器割伤被害人李某甲的颈部位置,造成创口长数厘米、深达肌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颈前部创口长度超过5.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锦辉在花都区**镇**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起获的冲击钻嘴1个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李某甲的病历材料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锦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辉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锦辉在实施犯罪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栩
附:
1.被告人李锦辉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的冲击钻嘴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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