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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镇江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镇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郴州市**路**道**房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镇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陈某某向被告人李镇江求购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镇江表示同意。之后,李镇江在郴州市**路**道附近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各1包。

2.2019年10月5日,陈某某向被告人李镇江赊购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李镇江表示同意。之后,李镇江在郴州市王仙桥附近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包,陈某某于同年10月17日向李镇江支付毒资400元。

3.2019年10月18日,陈某某向被告人李镇江求购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李镇江表示同意,双方约定至东坡岭隧道口的涵轩超市附近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后从两人身上共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净重共计1.79克。

当天15时许,李镇江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拍摄的毒品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镇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镇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镇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案系特情介入后的控制下交付,酌情对李镇江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镇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回平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镇江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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