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614号
被告人李镇河,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镇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镇河与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租住在本区**大街**巷**号**房。期间,被告人利用其所持有的被害人手机卡(号码:1323212****)及事先获悉的被害人银行卡、网络支付等相关密码,使用转账、POS机刷卡、银行柜员机取款等手段,盗走被害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内资金,同时还以被害人黄某某名义注册“翼支付(天翼支付)”、“云闪付(银联转账)”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冒用被害人身份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将其以被害人名义从“E招贷”、“有钱花”等网络平台获得的借款(预支款)转走,占为已有。具体分述如下:
一、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镇河在被害人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4次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账户资金合计人民币7100元。
2.2019年3月4日和6日,被告人李镇河伺机盗得被害人招商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盗走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7888元。
3.2019年3月7日和10日,被告人李镇河伺机盗得被害人农业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柜员机分4次提取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15000元。
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镇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登录被害人“招商银行掌上生活”APP,从被害人绑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分2次预借现金合计人民币2000元归个人使用。同年4月30日,被告人李镇河通过被害人支付宝还款人民币1050元。
5.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李镇河登录被害人小米账户(绑定被害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期付款购买小米8屏幕指纹版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499元),后以人民币2249元转让,得款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6.2019年4月24日和6月4日,被告人李镇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被害人支付宝,将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212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中使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镇河盗窃的数额合计人民币36607元。
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黄某某名义注册“天翼支付”账户,并绑定被害人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再分4次将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2500元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招商银行“E招贷”借款人民币28000元到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将其中人民币20000元,通过“天翼支付”、“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3.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有钱花”借款人民币12000元到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小米贷款”借款人民币5000元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5.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支付宝“借呗”借款10000元人民币、从“马上消费金融”借款30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同年4月28日、4月30日、5月28日和6月4日,被告人李镇河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向“借呗”还款合计人民币284.5元。
6.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支付宝“来分期”借款100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将该笔借款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7.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支付宝“来分期”借款12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将该笔借款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8.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拉卡拉”借款人民币1000元、从支付宝“估吗”回收手机预付款15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9.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拍拍贷”借款人民币8000元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同日,被告人李镇河通过被害人支付宝扣还“估吗”预支款1500元,通过“京东支付”向“拉卡拉”还款人民币1060元。
10.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拉卡拉”借款1000元人民币、从支付宝“估吗”回收手机预付款15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2次将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3000元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1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你我贷”借款人民币8000元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1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金运通”借款2077元人民币到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2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1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马上消费金融”借款9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2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同日,被告人李镇河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马上消费金融”还款人民币1030.59元;
14.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小米贷款”借款人民币800元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同日,被告人李镇河通过“小米支付”还款共计人民币1312.89元。
15.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小金金融”借款1000元人民币到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16.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小米贷款”借款270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分多次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17.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镇河冒用被害人名义,从“爱钱进”借款人民币2008.20元到被害人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后,通过“银联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中。
以上被告人李镇河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18985.2元。
期间,被告人李镇河退还涉案款项合计人民币6237.98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镇河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镇河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戴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指认图片等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6.扣押材料;7.电子数据检验报告;8.视听资料;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和和归案经过;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镇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镇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镇河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镇河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镇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镇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江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镇河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5册,散卷若干页。
3.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6.穗埔检刑量建〔2019〕1274号《量刑建议书》3份。
7.视听、电子数据资料:光碟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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