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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长厚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长厚,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长厚至福州市晋安区******号,趁着四周无人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通过对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黑色心艺牌电动车启动后盗走。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李长厚将盗窃来的黑色心艺牌电动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晋安区红光路附近一移动收废品人员。因被害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盗电动车的详细信息,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2020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李长厚至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位于晋安区********店,趁着四周无人时,用硬挤的方式将**店的玻璃门挤开,盗走店内的外币六张,价值人民币1010.28元。

3.2020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长厚至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晋安区******号楼**店面**店,趁着四周无人时,用硬挤的方式将该店玻璃门挤开,盗走店内的现金人民币360元和iphone 6 plus手机一部。因被害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盗苹果手机的详细信息,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长厚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20]199、258号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长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厚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长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  超

检察官:沈英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长厚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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