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长春,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021998********,汉族,大专肄业,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被告人李长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李长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许某某、徐某甲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李长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长春虚构自己系部队高官之子身份,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乙走关系上军校,后又分别捏造以帮助通过政审、协调国防大学入学、处理违纪、顶包补偿费、技术评级等多种理由骗取徐某乙之母许某某人民币约159.1万元,骗取徐某乙之姐徐某甲人民币12万元,共计诈骗所得人民币约171.1万元。其中大部分款项被被告人李长春用于高额消费等支出至挥霍殆尽。
被告人李长春于2020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长春的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长春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依法所做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长春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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