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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长有集资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长有,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被告人李长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李长有在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先后雇佣陈某某、万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管理南京**公司,以禹州**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燃料项目需要融资为名,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890余万元。被告人李长有仅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120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880余万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长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收据、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万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许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长有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长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检察官助理   孙雪雪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长有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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