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925号
被告人罗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1月20日刑满被释放。201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8月3日刑满被释放。2017年8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长河,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锋、李长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罗锋伙同李长河在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的**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签订租赁协议,谎称在该搅拌站有施工工地,从被害人高某某处骗取两台300KW移动发电机组,后将该发电机变卖分赃。被告人罗锋、李长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骗两台移动发电机组价格合计为23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锋、李长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天裕
2017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锋、李长河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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