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李长立,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泸溪县,住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高李,曾用名刘钱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至1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在长沙市岳麓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3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和杨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嘴小区,由被告人刘高李和杨某某望风,被告人李长立负责开锁,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小区50栋楼梯口的一台价值3704元的白色雅迪电动车,并由杨某某骑往长沙市马王堆万家丽国际大酒店对面销赃,三人各分得赃款3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
2、2018年10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来到长沙市岳麓区燕航小区,由被告人刘高李望风,被告人李长立负责开锁,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栋6单元前坪的一台价值2860元的黑色乖乖兔电动车,并一起骑往万家丽国际大酒店对面销赃,各分得赃款300元,所得赃款己挥霍一空;
3、2018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兴路与方家巷交汇处的方家巷35号,由被告人刘高李望风,被告人李长立负责开锁,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2801元的枣红色狮龙牌电动车,并一起骑往万家丽国际大酒店对面销赃,各分得赃款4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
2018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长立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等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案犯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长立、刘高李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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