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闯,男,199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被告人李闯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6日被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9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两年。被告人李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闯,听取了被告人李闯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闯多次向睢宁籍吸毒人员孙某某、余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7克,并从中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李闯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冰毒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1克,从中获利300元。
2.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李闯以7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1克。
3.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闯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1克,从中获利200元。
4.2019年6月25日, 被告人李闯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1克,从中获利100元。
5.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闯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1.4克,从中获利50元。
6.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闯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0.8克,从中获利30元。
7.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闯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0.8克,从中获利3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闯被提解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李闯的供述;
5. 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闯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敏
附:
1.被告人李闯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