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00号
被告人李阿七,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拉祜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村民委员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洁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住**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阿七、李洁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阿七在本市**镇**社区**网吧内,见被害人张某某在椅子上睡觉,将张椅子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约价值1200元)盗走。
二、2020年4月3日5时许,被告人李阿七、李洁文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被害人冯某某的住处实施盗窃,将冯放在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约价值769元)、一部小米牌手机(约价值700元)、一条裤子(内有现金约70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盗走。
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3日在本市**镇**社区**市场一餐馆将被告人李阿七、李洁文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阿七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阿七、李洁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阿七、李洁文无视国法,李阿七扒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李浩文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阿七、李洁文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8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阿七、李洁文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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