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阿妯,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街**楼**门**号,现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层**号,2016年9月28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新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该李2019年12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阿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曾因部分证据不充分退回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李阿妯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阿妯于本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3街坊东侧栅栏处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65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后吸毒人员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一包,净重1.0201克。2019年12月9日,民警于灞桥区纺织城国棉三厂家属院内将被告人李阿妯抓获。经侦查,被告人李阿妯于2019年11月期间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查获笔录及毒品照片、称重、扣押记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证人王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李阿妯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阿妯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阿妯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阿妯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贰册,补充材料十四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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