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阿永(曾用名张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2005年4月21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400元,并没收赌资50元;2017年3月16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资34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阿永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20年4月20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阿永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约36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约2万元,其中接受下家薛某某投注约80万元、韩某某约36万元、吕某某约26万元、黄某某约20万元、许某甲约15万元、余某某约6万元、沈某甲约30万、陈某甲约25万、陈某乙约6万元、孙某某约3万元、王某甲约0.16万元、张某某约1万元、陈某丙约20万元、林某某约40万元、管某某约10万元、沈某乙约12万元、蒋某某约0.28万元、王某乙约3万元、郑某某约1.5万元、许某乙约6万元、李某某约25万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阿永在乐清市虹桥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明细;
2.证人薛某某、韩某某、吕某某、黄某某、许某甲、余某某、沈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陈某丙、林某某、管某某、沈某乙、蒋某某、王某乙、郑某某、许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阿永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阿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阿永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讯问笔录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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