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陆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镇**村**,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陆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工地内,被告人李陆全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该工地内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拉至北京市顺义区**村一废品收购站内出售,获得钱款11万余元。钱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陆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营业执照、微信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陆全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陆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陆全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陆全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内含光盘1张)、散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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