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223号
被告人李险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石首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傅鹏,绰号:小豪,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园**区**楼**-**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谭睿,绰号:睿,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坎**号**-**,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院**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6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李白,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巷**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街**栋**-**。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 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石首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石柱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恩**期**栋**-**号。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渠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号。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22日重庆市被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1年5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文伟勇,绰号:刀刀,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园**栋**-**号。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6月3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东某某,男,1982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甘海河,绰号:甘眼镜,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坪**城**栋**-**号。因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赌博于2010年被重庆市万盛区公安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6月3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金怀,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李国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酉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1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彭隆江,绰号:老彭,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p某某、小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6月3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6月3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险峰、李某甲、傅鹏、金怀、马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国超、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1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并案后以被告人李险峰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傅鹏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睿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白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文伟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甘海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怀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国超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隆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某甲另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内犯罪及违法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7月,被告人李险峰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傅鹏、李白、马某甲、文伟勇、王某甲、金怀等人纠集在一起,利用其兄被告人李某甲的关系共同混迹于“豹子馆”、“网上百家乐”等赌博场所,为日后开设赌场吸取经验。2015年5月,被告人李险峰以18万的价格获取了“沙坪坝区彭渝商务会所”(即金羚宾馆)30%的股权后,利用该会所场地开设赌场,后又陆续吸收被告人谭睿、李某乙、李国超、江某甲、彭隆江、徐某某、甘海河等为组织成员,并在该会所内为部分居无定所的成员安排食住,分发工资等。该组织具有固定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成员也比较固定,并定有严格的组织规定和纪律。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险峰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傅鹏、谭睿、李白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文伟勇、金怀、李国超、徐某某、江某甲、甘海河、彭隆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险峰安排组织成员傅鹏、谭睿、李白、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文伟勇、金怀、李国超、徐某某、江某甲、甘海河、彭隆江等人多次在沙坪坝区沙坪公园附近、天星桥、双碑地区等地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俗称“放水”)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该组织将违法所得用于给各个赌场充当工作人员的组织成员发放费用,以此来拉拢组织成员,提高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用于组织成员日常生活聚会聚餐、娱乐消费、外地旅游、并到澳门赌博、玩耍(2015年至2018年共计12次)、联络感情等方式,以此维持组织稳定和发展;用于组织成员因犯罪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减轻其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以此来增强组织成员对组织的盲目依赖。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垄断沙坪坝区天星桥、井口、双碑等域内茶楼、地下赌场行业,被告人李险峰等人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案件。自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该犯罪组织共计实施违法犯罪案(事)件13件。其中,组织实施涉嫌聚众斗殴3件、寻衅滋事5件、开设赌场4件、故意伤害1件,组织成员个人涉嫌犯罪案(事)件9件,致4人轻伤。其以暴力为后盾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社区居民、经营者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和威慑。
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险峰组织、领导成员有组织的在沙坪坝区天星桥、井口、双碑地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同时该组织还在天星桥、井口、双碑等地开设赌场,并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进入山水茶楼、黑娃茶楼、会山康城茶楼等茶楼聚赌抽头、放高利贷,从中获取暴利。该组织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游某某、邓某甲、袁某乙、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鹏、谭睿、李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聚众斗殴
1、梨树湾“天麻大排档”聚众斗殴案
2015年6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险峰、傅鹏在沙坪坝区梨树湾“天麻大排档”吃饭时,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夏某甲等人相遇,期间,被告人傅鹏到夏某甲一桌敬酒并称夏某甲“夏哥”,被告人李险峰听见后不满,立即指使被告人傅鹏、谭睿、王某甲、李某乙等人对被害人夏某甲实施殴打并强迫其下跪认错。夏某甲被殴打后心生愤怒,26日凌晨,夏某甲纠集常某某等人再次聚集在“天麻大排档”准备向被告人李险峰讨要说法,被告人李险峰安排被告人傅鹏、谭睿邀约李白、马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彭隆江、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站西路集结,分发刀具、棍棒,后驱车赶往天麻大排档,对夏某甲、常某某等人持刀追砍,夏某甲等人四散逃跑,被告人傅鹏、李白、彭隆江等人在天麻大排档旁边的天桥下的停车场将逃跑未及的常某某拦截下,要求常某某交出夏某甲下落,常某某辩解不认识,被被告人傅鹏等人用刀背砍伤手臂,后因被告人彭隆江与常某某认识,才放过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龙某某、蒋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傅鹏、谭睿、李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辨认等笔录。
2、蓝溪谷地路口聚众斗殴案
2017年4月,因被告人傅鹏、陈某甲、黄某甲、蒋某乙、蒋某丙(以上四人均另处)等人与戴某某(另处)等人争抢赌客,戴某某携人冲击被告人傅鹏、陈某甲、黄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董某某(在逃)等人开设的“豹子馆”,对被告人傅鹏、李白、蒋某丁(另处)进行殴打,导致被告人李白右眼受伤,并强行留置被告人傅鹏、李白不准离开。后由被告人李险峰出面协调才作罢。后被告人李险峰、傅鹏、李白、陈某甲来到李某丙(另处)位于**桥**景的家中,被告人李白不服气,遂提出赌场股东出资10万元约架打回来,被告人李险峰未表示反对。被告人李白将10万元交给梅某某并要求梅某某组织人员对被告人戴某某等人报复,梅某某同意。4月11日晚,被告人李白、陈某甲电话邀约戴某某在沙坪坝区蓝溪谷地小区往内环快速第二个红路灯路口处附近接火斗殴。4月12日0时40分,被告人李白、梅某某、蒋某丁邀约的约30人在红路灯路口集结,现场由被告人谭睿负责指挥、分发砍刀、棍棒、白手套,并安排车子将进出蓝溪谷地小区的路口堵住。0时47分,戴某某一方人员陈某乙(另处)驾驶一辆香槟色宝马车载吴某某(另处)从蓝溪谷地小区出来,将要到达路口时,梅某某邀约人员饶某某(另处)驾驶一辆银色斯柯达牌轿车,挡住了宝马车的出路。随后约有30人迅速上前将宝马车围住,用砍刀砍击宝马车并往车内戳,整个过程持续1分30秒左右。其间,宝马车试图撞开阻挡的斯柯达轿车,先后三次撞击斯柯达轿车,造成斯柯达轿车和宝马车严重受损。当时坐在宝马车副驾驶位置的吴某某(另处)颈部、驾驶员陈某乙(另处)的头部、背部均被人用刀戳伤,宝马车在撞击斯柯达轿车的过程中,将施害方一名叫曹某某(另处)的男性左小腿撞断,后被告人李白、梅某某、蒋某丁及邀约来的约30人分头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某、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丁、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鹏、谭睿、李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3、升伟新天地广场聚众斗殴案
2017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李险峰、李某甲等人因东原ARC中央广场赌场利益分配问题与孟某某(另处)发生矛盾双方相约在沙坪坝区天星桥龙茶叙茶楼谈判,谈判不成,各自离开。被告人李险峰随即指使被告人文伟勇打电话约孟某某在沙坪坝区天星桥转盘升伟新天地广场附近斗殴。随后被告人李险峰召集人员,同时安排被告人傅鹏准备打架用的砍刀,被告人傅鹏则让被告人徐某某去其车上把一袋砍刀和铁棍拿来,分发给被告人李险峰、傅鹏、甘海河、文伟勇、江某甲等人,然后由谢某某(另处)、明某某(另处)驾车搭乘被告人李险峰、傅鹏、甘海河等人前往约架地点。孟某某(另处)、肖某某(另处)、向某某(另处)也邀约了江某乙(另处)、腾某某(另处)、贺某某(在逃)、胡某甲(在逃)等人,同时准备了大砍刀。在升伟新天地广场,双方持砍刀相互砍杀,期间被告人李险峰持刀与江某乙互砍时,被告人李险峰手腕被砍伤,经鉴定,被告人李险峰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孟某某等人因惧怕被告人李险峰等人的报复退出沙坪坝,未再在沙坪坝范围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作案刀具的照片、李险峰的病历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李某戊、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鹏、文伟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搜查、指认等笔录。
(三)寻衅滋事
1、古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6月25日24时许,因之前被告人李险峰等人对被害人夏某甲借故进行了殴打,夏某甲离开后,当被害人古某某到天麻大排档宵夜时,被告人李险峰认为古某某是夏某甲叫来报复的,遂指使被告人傅鹏、王某甲、李某乙、马某甲、谭睿、彭隆江等人对被害人古某某、马某乙借故实施殴打,致使古某某面部损伤,面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颌缝轻度分离性骨折。经鉴定,古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某某、马某乙病历等;
(2)被害人古某某、马某乙的陈述;
(3)证人蒋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鹏、谭睿、李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2、丽泽汇寻衅滋事案
2016年10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险峰、傅鹏、谭睿、瞿某某(在逃)等人在沙坪坝区融汇温泉城丽泽汇KTV二楼V203包房玩耍,因该KTV老板韩某某未到场,被告人李险峰以老板怠慢不给其面子为由强迫KTV经理蔡某某向其下跪,后又指使被告人傅鹏、谭睿、瞿某某从2楼楼道往一楼大厅砸啤酒瓶。一小时后,被告人李险峰再次来到丽泽汇KTV,因老板韩某某惧怕被告人李险峰,遂亲自安排被告人李险峰在包房玩耍,并向被告人李险峰赔礼道歉,被告人李险峰两次消费均未买单,造成经济损失3290元,被告人李险峰等人滋事行为对KTV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丽泽会结帐单、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乙、蒋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鹏、谭睿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3、会山康城寻衅滋事案
2018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险峰、金怀、李国超为排除同行、垄断赌场经营,前往沙坪坝区双碑会山康城23-3谭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滋事。被告人李险峰三人到达后,掀翻客厅茶几,强迫在赌场的赌客不得打麻将、“百家乐”,必须打被告人李险峰单独控制的“龙虎”以确保其获利。期间被害人邓某甲想要离开现场,在被告人李险峰指使下,被告人金怀、李国超负责控制被害人,被告人李险峰采取打耳光、用脚踹胸腹部、用鞋子砸头等方式对邓某甲实施殴打,致邓某甲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甲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邓某甲的病历等;
(2)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3)证人汤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国超、金怀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4、卫星半岛寻衅滋事案
2018年6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李险峰、金怀、李国超在双碑会山康城23-3谭某某(另处)开设的赌场寻衅滋事后与赌客汤某某、兰某某乘坐汤某某轿车离开现场,途中被告人金怀接到邬某某(另处)电话,在征得被告人李险峰同意后,被告人李险峰、金怀、李国超等人赶到杨梨路卫星半岛门口烧烤摊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罗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为轻微伤。此后被告人李险峰等人又无故打砸被害人杨某甲经营的烧烤摊,造成经济损失2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罗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2)证人兰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国超、金怀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四)开设赌场
1、金羚宾馆开设赌场案
2015年5月,被告人李险峰出资18万元经与原经营者彭某某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获得了金羚宾馆30%的股权。在2016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险峰伙同被告人傅鹏、李某甲在沙坪坝沙坪公园金羚宾馆开设网上“百家乐”、“龙虎”赌场牟利。由被告人李险峰自行负责联系“庄家”及赔付赌资。2017年7月因宾馆装修,被告人李险峰又将赌场开设于金羚宾馆8227、8213房间,被告人傅鹏负债8227房间,被告人李某甲负责8213房间。此后又招揽被告人徐某某、江某甲、李国超、李某丁(未成年,另处)等为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庄家电话报线、下注、赔付赌资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傅鹏除了为被告人徐某某、江某甲、李国超、李某丁等人每天发放100-200元工资外,还为几人提供宾馆的房间集中住宿。赌场开设期间,赌客蒋某戊、张某甲、汤某某、蒋某己、邓某甲、宋某某、兰某某、王某乙等赌客多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上述赌客共在金羚宾馆赌场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结算共248笔,共计赌资累计金额达1573110元,其中赌客蒋某戊2017年12月29日一天就在赌场输了5.9万元。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傅鹏与秦某甲(另处)、桌某某(另处)、蒋某丙(另处)三人各出2万元,股份各占50%,在金羚宾馆8227房间开设百家乐赌场,其中2018年5月15日,赌客蒋某己输了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羚宾馆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傅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2、傅鹏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傅鹏伙同陈某甲、蒋某丙、黄某甲、蒋某乙(以上四人均另处)、董某某(在逃)等人在沙坪坝区金羚宾馆、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组304号内开设豹子馆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傅鹏、陈某甲、蒋某丙、黄某甲、蒋某乙、董某某作为股东,黄某甲负责赌场运行,被告人李险峰利用自己对该赌场的影响力,安排被告人谭睿、李白、文伟勇、徐某某、王某甲、唐某甲(另处)、李某戊(另处)、桌某某(另处)等人负责赌场洗牌、抽水、看场子等工作。赌场经营约15天,其中,仅2017年4月10日一天的利润就达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羚宾馆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陈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
3、东原ARC广场开设赌场案
2017年8月,被告人李险峰、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甘海河、钟某某(另处)、李某戊(另处)、黄某甲(另处)、王某丙(在逃)等人在沙坪坝区石碾盘东原ARC中央广场后面的一房间内开设豹子馆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李险峰、李某甲、甘海河、钟某某、李某戊、黄某甲、王某丙(另处)作为股东,被告人李险峰、李某甲占干股,负责赌场运行,安排被告人傅鹏、谭睿、文伟勇、孟某某(另处)、徐某某、江某甲、谢某某(另处)、明某某(另处)、李某丁(另处)等人负责赌场洗牌、抽水、看场子等工作。赌场经营约20天,总收入约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钟某某、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甘海河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五)组织违法事实
1、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险峰因此前被害人游某某答应其入股渣土工程未能兑现而产生教训游某某的想法,当晚,被告人李险峰邀约被告人马某甲、文伟勇等人到嘉陵江边“辣红嘴”双椒鸡餐馆吃饭,同时,以吃饭为名要求被害人游某某到达 “辣红嘴”双椒鸡餐馆。被告人游某某抵达后,按被告人李险峰事前安排,以摔杯为号,由被告人马某甲用酒碗猛砸游某某的头部,被告人文伟勇用脚踢游某某,致游某某头部损伤和右拇指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游某某为轻微伤。其后,被告人李险峰利用游某某的惧怕心理,安排其老丈人到游某某的工地上班,每月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记录、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冯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险峰、文伟勇、马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2、李某戊被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险峰在其所开的山水烤羊庄陪同沙坪坝区双碑“山水茶楼”老板胡某乙、沙坪坝区井口镇**陵园主任邓某乙等人吃饭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借故将隔壁桌前来敬酒的李某戊打了三、四耳光。李某戊因惧怕被告人李险峰继续殴打,不敢作声,也不敢报警,马上自行离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
(2)证人韦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险峰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3、黄某乙被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险峰打了李某戊之后,胡某乙提出换个地方继续喝酒。被告人李险峰与胡某乙、邓某乙以及被告人李险峰召集来的被告人傅鹏等人一起到双碑“东麻儿老火锅”店吃饭,之后,邓某乙叫其朋友黄某乙开车来接他,被告人李险峰不满邓某乙提前离开,对黄某乙进行殴打并命令其下跪,后又准备殴打邓某乙,经众人劝阻后邓某乙和黄某乙一起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邓某乙、黄某乙的陈述;
(2)证人邓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险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4、糖果ktv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6年6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险峰在糖果KTV包房内喝酒,期间因与自己朋友发生矛盾,被告人李险峰为泄愤,冲到KTV大厅,打砸KTV前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糖果KTV收据等;
(2)证人李某己、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险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山水茶楼聚赌抽头的违法事实
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险峰在其控制的胡某乙开的“山水茶楼”聚赌抽头,并组织被告人傅鹏、马某甲、李某乙、王某甲、金怀在“山水茶楼”“放水”,获取高额利息;同时,在被告人李险峰的要求下,当晚赢钱的赌客还必须向在场的被告人傅鹏、李白、马某甲、李某乙、王某甲、金怀、李国超等人发放每次300-500元的“跳水”钱。被告人李险峰在“山水茶楼”抽头获利10-20万元,放高利贷获利2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险峰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天麻大排档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李险峰与被害人蒋某甲在梨树湾天麻大排档吃宵夜。席间因被告人李险峰不满被害人蒋某甲说其经常在天麻大排档闹事影响其生意,二人扭打。被害人蒋某甲头部被打伤,缝了2、3针。在被害人蒋某甲去医院看病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又召集被告人傅鹏、谭睿、文伟勇、王某甲等人对正在天麻大排档就餐的4、5桌客人进行驱赶,并对餐馆进行打砸,造成损失2200余元。被害人蒋某甲的妻子周某甲接到员工田某某报告的情况后报警,其后被告人李险峰、傅鹏、李某甲等人又赶到西南医院急诊部,找到正在就诊的被害人蒋某甲,被告人傅鹏上前就用脚踢被害人蒋某甲,再次被蒋某戊等人劝开,在场的周某甲和万某某因惧怕被告人李险峰等人再次殴打被害人蒋某甲,于是二人分别报警求救。被告人李险峰等人见民警出警就逃离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记录、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
(3)证人周某甲、万某某、蒋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鹏、谭睿、文伟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辨认等笔录。
二、组织外犯罪和违法事实
1、故意伤害案
2016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傅鹏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SS酒吧因被害人周某丁看节目挡了其视线而发生斗殴,被告人傅鹏持刀捅伤被害人周某丁腹部。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江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鹏、梅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2、天星康韵开设赌场案
2018年8月中旬至9月底,被告人傅鹏、唐某甲(另处)、唐某乙(另处)三人共谋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8月20日,被告人傅鹏、唐某甲、唐某乙三人在沙坪坝区天星康韵小区,以唐某乙的名义租赁沙坪坝天星桥天星康韵27-8号,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期间,由被告人傅鹏负责提供赌博网站和帐号、召集赌客,唐某甲提供租赁费、给赌客兑换钱款及保管赌场钱款,唐某乙协助被告人傅鹏、唐某甲帮助赌客下注、兑换钱款、记账、安排赌客的生活需要。赌客汤某某、兰某某、蒋某己、胡某丁等赌客多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上述赌客共在天星康韵赌场开设期间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结算共29笔,共计赌资累计金额达174200元,其中赌客兰某某、胡某丁分别在赌场输了26000余元、3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证人胡某丁、兰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3、敲诈勒索案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李险峰、马某甲以“打假牌”为由在黑娃茶楼楼下对被害人游某某、马某丙进行殴打,并强迫马某丙向其下跪,要求游某某给个说法。此后被告人马某甲以此为由,分别于2016年7月1日、7月8日、7月9日分三次向游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5000元。事后,被害人游某某多方找中间人邓某甲协调,邓某甲因惧怕被告人李险峰等人,不敢出面协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游某某、马某丙的陈述;
(2)证人刘某甲、袁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险峰、马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贩卖毒品案
2018年5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文伟勇接到杨某乙电话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文伟勇称自己有事送不了,但可以叫其前妻许某某(已判刑)给杨某乙送,后在许某某的安排下,夏某乙(已判刑)前往被告人文伟勇处取得毒品,并于当日16时许,在沙坪坝区九鼎名都小区车库附近,以300元价格将0.55克甲基苯丙胺及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杨某乙,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伟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封存、称重、辨认笔录等。
5、寻衅滋事案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以(已判刑)、文某某(在逃)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车站附近的“兄弟烧烤”店吃烧烤时,无事生非与被害人张某丙、魏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文某某持剪刀、木棒、铁锨对张某丙、魏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张某丙左侧额顶骨凹陷性骨折、头面部、颈部多处皮肤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丙、魏某某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丙、魏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庚、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6、SS酒吧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6年7月16日22时许,因被告人傅鹏认为被害人周某丁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SS酒吧看节目挡了他们的视线而发生斗殴,被告人傅鹏用刀捅伤被害人周某丁腹部。其后,被告人傅鹏因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就诊时再次与被害人周某丁等人发生冲突,遂纠集梅某某(另处)等20余人聚集在SS酒吧,要求酒吧交出周某丁,致使酒吧当晚停业,严重影响了酒吧正常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李某辛、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傅鹏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险峰、傅鹏、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9月28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怀、李国超于2018年9月29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10月10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文伟勇于2019年1月28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江某甲、彭隆江于2019年1月30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甘海河于2019年2月2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谭睿于2019年2月2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白于2019年4月26日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险峰、傅鹏、谭睿、李白、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文伟勇、李某乙、甘海河、金怀、李国超、彭隆江、徐某某、江某甲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赌博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居民、经营者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该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李险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致伤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睿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采取胁迫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伟勇参加黑社会性质;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甘海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国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隆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险峰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傅鹏、谭睿、李白作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文伟勇、李某乙、甘海河、金怀、李国超、彭隆江、徐某某、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险峰、傅鹏、谭睿、李白、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文伟勇、李某乙、甘海河、金怀、李国超、彭隆江、徐某某、江某甲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险峰、傅鹏、谭睿、李白、文伟勇、甘海河、李国超、彭隆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怀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累犯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白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周子衡
检 察 官:殷文剑
检察官助理 :贾 亮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险峰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傅鹏、谭睿、李白、马某甲、王某甲、文伟勇、李某乙、甘海河、金怀、李国超、彭隆江、徐某某、江某甲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佰贰拾肆卷,光盘58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十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