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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隆武、龙章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隆武,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押回候审。

被告人龙章会,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6月6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隆武、龙章会、卓某某(另做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隆武于2013年11月与他人购买了原德阳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德阳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他人任公司法人代表,李隆武实际控制经营。2014年期间,李隆武利用他人身份对**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进行了变更登记,但仍由其实际控制经营**公司。自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隆武通过自己宣传或由被告人龙章会等人介绍的方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以**公司销售钢材产品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5.5%-7%的“点子费”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李隆武又通过从张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甘肃省酒泉市中区法院判刑)等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公司虚开的增值税销项部分。现查明: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隆武先后多次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德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什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德阳**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51张,销售金额合计2393.33万元,虚开税款合计406.86万元。经核实,上述票据中246张被购票单位用于认证抵扣,实际偷逃税款合计399.44万元。

2、被告人龙章会于2015年1月期间因帮原工作单位德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识被告人李隆武(该起犯罪事实已判决)。在得知李隆武能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龙章会让其认识的周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他人通过其介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从中赚取票面金额0.1%-0.3%的差价,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龙章先后多次帮助周某某介绍的德阳市**阀门电器有限公司、德阳**机械公司、德阳**机电公司、四川**机械有限公司以及何某某介绍的什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销售金额合计458.39万元,虚开税款合计77.93万元。经核实,上述票据中48张被购票单位用于认证抵扣,实际偷逃税款合计77.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二被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居间介绍人及23家购票单位相关证人的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查清单、税务申报、进项转出等资料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隆武、龙章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隆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德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巨大;被告人龙章会明知他人与德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通过李隆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隆武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八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龙章接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六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宏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隆武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龙章会被取保候审,地址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65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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