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4〕285号
被告人李雁高,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2006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28日假释出狱;2009年5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雁高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雁高的前女友赵某某(已判刑)因与莱西人孙某某恋爱分手后存有矛盾,遂让被告人李雁高去教训孙某某。2011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雁高纠合他人携带木棍来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范家疃公寓孙某某住处门口,由赵某某打电话借故将孙某某叫出后,被告人李雁高等人上前对孙某某拳打脚踢、并持木棍殴打,致孙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额面部、背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二、抢劫罪
1、被告人李雁高与陶某某(已判刑)于2012年11月20日下午,窜至莱阳市**镇**村村**处,采用语言威胁、摁倒的手段,劫取途经此处的李某某劲隆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93元。
2、被告人李雁高与陶某某于2012年11月24日14时许,窜至莱阳市**镇**村丁守义家中行窃,被外出回家的丁某某发现,被告人李雁高遂将丁某某按倒在院子地上,陶某某将丁某某身上的100余元人民币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陶某某、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三、盗窃罪
被告人李雁高与陶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下午,采用翻墙、爬窗的手段进入莱阳市团旺镇南姜家夼村宋某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联想台式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雁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盖波
2014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雁高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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