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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雄凡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雄凡,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雄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至22时许,被告人李雄凡在本市武昌区宝通寺路百瑞景六期地下停车场内,使用铁钉类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灰色吉普自由光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破,从车内后备箱盗走一箱茅台酒。因销赃不成,被告人李雄凡将上述物品丢弃。2019年8月31日1时至2时许,被告人李雄凡在本市武昌区静安路彭厨餐馆门前,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宝马牌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破,从车内后备箱盗走四包玉溪牌香烟和一袋零食。2019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雄凡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雄凡在本市口区解放大道同馨花园雍豪府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使用铁钉类工具,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卡宴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破,从车内后备箱盗走四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后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销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价值人民币9692元。

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雄凡在本市江汉区江汉北路浦发银行地下停车场内,使用铁钉类工具,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阿尔法商务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从车内后备箱盗走二箱飞天茅台酒和六瓶15年年份茅台酒。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雄凡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雄凡在本市口区解放大道同馨花园二期地下停车场内,使用铁钉类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破,从车内后备箱盗走四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后追回二瓶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其中一瓶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价值人民币2423元。2019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李雄凡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湖北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刑事侦查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汽车维修票据和结算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彭某某、余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程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雄凡的供述和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雄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雄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雄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雄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雄凡具有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汝明

检察官助理:朱小玲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雄凡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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