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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雅婷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李雅婷,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雅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雅婷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结识后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雅婷在博得被害人张某某好感后,先后编造自己患肺炎需要治疗费、爷爷住院需要治疗费、护理费急需借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致使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人李雅婷支付钱款合计人民币24.97万元。被告人李雅婷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高风险投资,致使钱款无法返还后逃匿。

2020年9月29日,公安南开分局民警在天津市南开区观景里小区内将被告人李雅婷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电子数据:微信支付、支付宝交易明细各一份;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雅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雅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雅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雅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

检察官助理:廖林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雅婷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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