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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雅靖协助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雅靖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大港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5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雅靖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5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至天津市实施卖淫活动。卖淫女来到天津市后,由陈某某安排卖淫女住宿地点、安排卖淫嫖娼活动。期间,陈某某利用被告人李雅靖提供的昵称为“A-璐璐”的微信账号发布卖淫女信息招揽嫖客,后二人将组织卖淫违法所得存放于李雅靖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中,并由被告人李雅靖负责管理。

2018年5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李雅靖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李雅靖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雅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雅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雅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雅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雅靖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蕊

检察员:王  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雅靖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路**里**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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