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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雪军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雪军,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住阳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雪军在网络上谎称可以兑换外币或者人民币并要求对方先付款、帮带货去国外或者借款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7855.8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日元为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3025元;

2、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加元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3631.13元;

3、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加元为由,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114.11元;

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人民币为由,骗取廖某某美元500元,折合人民币3556.6元。

5、2019年10月14日、27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英镑为由,分别骗取程某甲人民币4250元、12750元;

6、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英镑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8550元;

7、2020年2月20日至3月2日间,被告人李雪军以帮带货去英国为由,骗取沈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5999元的全新**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借款为由,多次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0元;

8、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英镑为由,骗取宫某某人民币9500元;

9、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李雪军以兑换英镑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46480元。

被告人李雪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已发还被害人宫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被害人自书或制作被诈骗经过、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信用卡还款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被告人使用微信情况、信用卡帐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金某某、姜某某、宫某某、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雪军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李雪军、宫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李雪军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雪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宇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雪军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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