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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雪威、刘万雷贷款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579号

被告人李雪威,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家**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

被告人刘万雷,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巷**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2日、5月24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于2017年12月份以来,伙同孙某某、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阴市祝塘镇经事先合谋,为套取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银行)贷款,多次通过“淘铺王”、“易铺无忧、易店无忧”等网络中介平台,与天猫网络店铺原法人王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签署公司股权与天猫店铺转让协议,取得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并物色李某乙、管某某、王某乙、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天猫网络店铺新法人。上述人员向原法人谎称店铺经营需要启动资金要贷款、并承诺由买方承担全部还贷责任,骗得原法人的信任和配合,随后在店铺完成线下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线上登记手续未变更前,以店铺的名义从浙江**银行骗取专供网络店铺日常经营的信用贷款,得款用于支付转让费用、中介佣金、个人消费等开支,事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放弃对网络店铺的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武某某于2017年12月,安排魏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红兴家具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50万元,事后还款3400余元。

2.被告人李雪威于2017年12月,由自己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奥飒数码专卖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48.7万元,事后还款6800余元。

3.被告人李雪威于2017年12月,安排杜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中熙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8万元。

4.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3月,安排管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智拓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67.8万元。

5.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武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3月,由孙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薇拉夫人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74.7万元,事后还款8100余元。

6.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武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3月,安排吴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切尔古兹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42万元。

7.被告人李雪威于2018年3月,安排徐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icequeen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5万元,事后还款23000余元。

8.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于2018年4月,安排李某乙做法人、管某某做股东,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琳樱姿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48万元。

9.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于2018年2月至3月,由李雪威做法人、刘万雷做股东,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真夜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64.38万元,事后还款83000余元。

10.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于2018年3月,安排李某乙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佐狮腾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38.89万元,事后还款40000余元。

11.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4月,安排刘某甲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谷粉堂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114.3369万元。

12.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武某某于2018年1月,安排李某乙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甄百莉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8.65万元,事后还款2700余元。

13.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6月,安排张某乙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朵瑾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6.4万元,事后还款2100余元。

14. 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于2018年6月,安排管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浪索男装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39.9万元,事后还款6300余元。

15.被告人李雪威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6月,安排张某丙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淑姿坊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55.8万元,事后还款125元。

16. 被告人李雪威伙同武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8月,安排迟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天然车品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1.0581万元,事后还款13000余元。

17. 被告人李雪威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9月,安排毕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娇如花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17.5万元。

18. 被告人李雪威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9月,安排伦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媛圈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31.3165万元,事后还款1800余元。

19. 被告人李雪威伙同孙某某于2018年9月,安排毕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博特数码专营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45万元。

在上述第1至15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雪威全面负责店铺转让、提供资金、贷款等事项,被告人刘万雷主要负责通过网络中介找店铺、提供资金等,武某某主要负责提供资金,孙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人员担任新法人;上述第16至18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雪威主要负责找店铺,由武某某或孙某某负责店铺转让、贷款等事项。

综上,被告人李雪威共参与贷款诈骗19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840余万元;被告人刘万雷共参与贷款诈骗11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浙江**银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天猫店铺转让协议、贷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及涉案人员武某某、孙某某、李某乙、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浙江**银行贷款电子数据、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威在上述第1至15笔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雪威在上述第16至19笔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万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敏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雪威、刘万雷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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