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雪峰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雪峰,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乡**庄**号。被告人李雪峰曾因盗窃,于2014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雪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梅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雪峰至被害人潘某某居住的昆山市**镇**花园**栋**号车库内实施盗窃。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峰至昆山市**镇**花园**栋**楼**单元和**单元中间处,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一辆窃走(价值人民币540元)。后被告人李雪峰销赃得款人民币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雪峰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实施入户盗窃、普通盗窃各一次,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雪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2020118

附:

1.被告人李雪峰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