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李雪,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1991年4月14日因强奸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村**巷**号**房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冲突,继而用双手掐被害人刘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因担心尸体散发异味,遂采取用薄膜、胶带包裹尸体等一系列措施处理现场,之后逃离现场离开广州。经鉴定,刘某某死因系外力作用于上呼吸道(如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雪在家乡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河镇光荣村水库旁的山脚下准备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黑色胶带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雪的供述和辩解;
5.穗番公(司)鉴(法病)字[2019]00033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斌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雪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查扣的衣服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