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雪松、梁自民运输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自民,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雪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县**镇**村**组。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自民、李雪松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梁自民、李雪松为获取高额报酬,在上线男子的安排(具体姓名、身份不详)下,欲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同年4月1日,二被告人从云南大理机场乘坐MU5725航班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后被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梁自民从体内排出108颗蚕蛹状黄色胶带、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李雪松从体内排出56颗蚕蛹状黄色胶带、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梁自民体内所排出的涉案毒品总净重711.6472克,从李雪松体内所排出的涉案毒品总净重389.6616克,从排出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纯度均为75%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提取、称量、扣押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物证;5.书证;6.辨认笔录;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自民、李雪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自民、李雪松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梁自民、李雪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若鋆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自民、李雪松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拾捌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