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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雪辉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雪辉,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0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1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于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院批准,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雪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雪辉与被害人殷某某相约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17号“管家仔”奶茶店聊天。期间,被告人李雪辉以自己的手机打不出为由,向事主殷某某借手机使用。借打电话之机走出奶茶店门口后携带手机快速逃跑。盗窃得事主的白色苹果X型64G手机一台,价值3381元。得手后以低价销赃,得赃款800元并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手机销售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雪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雪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雪辉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李雪辉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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