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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雪阳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485号

被告人李雪阳,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2月2日至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雪阳与被害人张某某之间存在土地纠纷。2018年6月8日9时许,张某某雇请人用挖机挖土砌石坎,李雪阳上前骂人意图阻止施工,张某某与李雪阳发生口角。李雪阳用剪刀刺张某某的头面部及胸背部,造成张某某的右眼、后脑勺、胸背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戴某某见状去阻拦,亦被张某某刺伤右手臂。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等书证;2.提取笔录;3.证人胡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雪阳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俊俊

助理:颜霂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雪阳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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