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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雷合同诈骗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家园**号别墅。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雷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1日补查重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李雷出售其并未实际使用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国际的房屋,使被害人杜某某信以为真向其低价购买该房屋,二人签订非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杜某某向李雷交付现金20万元。在房屋不能交付的情况下,李雷又以没有建好、没有手续的房屋给被害人调换房屋,2015年,李雷将已经网签给他人的位于临河****号楼**单元**号房屋抵顶被害人的所购房屋,杜某某又向李雷交付现金7万元。被害人所购房屋不能实现后,多次向李雷追要购房款无果。

被告人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杜某某信任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李雷既未给被害人提供房屋,又未给其退还本息,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现金27万元。

后李雷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李雷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认购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以没有实际使用和所有的房屋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雷并未有实际履行能力,以抵顶不能实现的房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后李雷未能履行合同也未及时给被害人退还钱财,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佼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雷现被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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