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雷燕,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道县,现住道县**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雷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黄某甲(已判刑)经林某某(已判刑)介绍,以其名义在石狮市**路**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内含银行卡、卡密码、U盾、U盾密码、持卡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绑定的手机SIM卡等),并将该套银行卡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晋江市**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持有并使用。2018年9月11日,林某某与黄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后,在得知上述银行卡进账100万元后将该银行卡电话挂失。同日,被告人李雷燕通过徐某某获知该笔钱款后,为其联系了黄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取款,并租赁了两辆小轿车,与前述五人共同驾车前往安溪县。次日,黄某甲、黄某乙及黄某乙带来的一技术人员(另案处理)共同到安溪县**镇**路**号**银行**支行补办新卡,后通过取款、转账的方式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李雷燕分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李雷燕于2019年10月15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路**号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杨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赃款174951.72元;黄某甲退出赃款26万元,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0万元给**公司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雷燕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被告人李雷燕、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燕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雷燕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雷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乃
检察官助理:施灵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雷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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