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号,住随州市曾都区**。201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雷行至随州市曾都区**楼,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潜某某放在前台柜子内的白色皮包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将包内一部苹果7PLUS手机取出,将皮包连同包内的其他物品一起扔进了路边垃圾桶。后李雷来到随州市汽车站进站口附近,将所盗手机销赃处理。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2019年12月20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00.00元。
2019年12月26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联合市局刑侦支队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在随州市城区**客房门口将被告人李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雷的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视频研判报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1157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潜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雷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雷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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