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光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镇**村**号。2016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区**路**医院**楼**厅,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由付光强盗窃,李震庭望风,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灰色华为畅想7PLUS TRT-TL10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3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区**路**医院**科楼道**床,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由李震庭盗窃,付光强等候,窃得被害人王某某黑色VIVO X2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4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盗窃作案两起,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手机照片;5.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频截图、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震庭、付光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洁
书记员:赵 菁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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