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50号
被告人李霞,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镇**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霞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霞与丈夫刘某甲因家庭琐事有矛盾。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霞殴打了公公刘某乙、婆婆黄某某,导致其与刘某甲矛盾升级,遂产生杀人念头。2020年1月27日夜,被告人李霞及被害人刘某甲在海宁市**区**幢**单元**室内休息。至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霞趁被害人刘某甲熟睡之际,用沸水浇淋到刘某甲身上,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美工刀捅戳刘某甲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被害人刘某甲跑出房门,被告人李霞继续追赶并捅戳。后被害人刘某甲跑回房锁住门并电话报警。被告人李霞撞门未果后至楼房顶楼平台欲跳楼自杀,后被民警劝解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霞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详情、扣押清单、提取清单及照片、急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唐某某、邵某某、刘某乙、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民警马春晨、张凤青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霞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婷婷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霞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剪刀、美工刀、不锈钢锅等涉案物品现保管于海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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