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苑**幢**室。2018年3月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1月因侵犯隐私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敏,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组。分别于2013年4月、11月、2019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治国,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2010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199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5月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露、吴敏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程治国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李露的辩护人韩永嵘、仇荣庆、吴敏的辩护人朱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4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先后两次延长审理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吴敏与李露通谋,共同驾车至江苏省东台市鼓楼东路288号速8酒店附近,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程治国购买冰毒两包。返程中于次日凌晨在我区沪陕高速六合东收费站被查获。公安机关从李露随身物品中查获净重44.34克的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2包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9月,被告人李露先后2次出售冰毒给葛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1,900元。
3.2019年8月18、21、31日、9月6、13日,被告人吴敏先后多次贩卖冰毒给彭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李露、吴敏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治国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露、吴敏、程治国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制作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露、吴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露、吴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被告人程治国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敏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治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检察官助理:于菲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李露、程治国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敏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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