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青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已注销),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7年3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青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19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青海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青海酒后在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自家门口,无故殴打邻居李某甲并持刀将李某甲砍伤,致使李某甲左眼睑青紫,球结膜下出血,左前臂有3cm已缝合创口伴皮划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青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菜刀照片、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复印件、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办案说明、户籍注销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段某某、党某某、李某丙、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青海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青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聪
附:
1.被告人李青海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随案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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