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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青莲、李某甲等遗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李青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4日由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遗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青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李茂贵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川县**镇**村**组村民李某丙、刘某某(1941年3月12日出生)夫妇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李青莲、长子李某甲、次女李某乙。2004年李某丙生病后,三个子女因赡养老人的问题经村社调解达成一致,李某丙由李某甲赡养,刘某某由李青莲赡养。达成一致后,因两位老人可以单独生活,便仍然居住在自己的老房子里。2006年2月,李某丙去世,由李某甲进行了安葬。刘某某独自在老房子里居住,生活能够自理。

2008年地震导致刘某某的房屋损毁,刘某某便跟随被告人李青莲一起生活。由于刘某某与被告人李青莲长期吵架,被告人李青莲不愿赡养刘某某,经村委会协调,刘中会于2009年12月起跟随被告人李某甲一起生活。

2016年3月,刘某某执意要到被告人李青莲家生活。由于被告人李青莲不愿意赡养刘某某,不让刘某某进屋,刘某某便睡在被告人李青莲家街沿上,自己在火盆上煮饭。被告人李青莲对其母亲刘某某不管不问,不进行照顾,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经常打骂刘某某。**镇**村村委会先后给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告人李某乙作工作,让被告人李某甲或被告人李某乙将刘某某接回家中抚养,被告人李某甲予以拒绝,并到山西务工。被告人李某乙也不愿意接回刘某某。致使刘某某一直住在被告人李青莲家街沿上无人照顾。

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李青莲不顾生病的刘某某,到广东务工,走时将家中所有房门全部锁上,将厕所门用篱笆堵住,将生活用水水管绑在让刘某某拿不到的树上。

2016年7月,刘某某因患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等疾病卧床不起。经**村村委会及**派出所做工作后,被告人李某乙于2016年7月19日将其母亲刘某某送入青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29日,在刘某某病情未愈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刘某某接到李青莲家街沿上居住。2016年8月4日,刘某某将被告人李青莲、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告人李某乙起诉到青川县人民法院。**村村委会及**司法所给被告人李某乙做工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由李某乙夫妇照顾刘某某。李某乙夫妇表示同意,并在李青莲家街沿上居住照顾刘某某。2016年9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李某乙到乔庄治疗牙齿,未请人照顾刘某某。12日上午11时左右,李某乙夫妇从乔庄回到**镇**村**组**号李青莲家后,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

2016年11月8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脏病变合并肺纤维化所致死亡。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李青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

捕证,人民调解记录,青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刘某某的病历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青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莲李某甲、李某乙明知其母亲刘某某年老且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对其不管不问,不对其进行照顾,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刘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莲、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伟灵

检察官助理:赵爽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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