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号,现住原籍。2006年因吸毒被保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因吸毒被府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因吸毒被保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患病刑期尚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保德县东关镇粮食局附近,发现韩某某家中未锁门,且室内无人,便进入韩某某家中将放在床上男裤里的现金1800元、1张身份证和2张银行卡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步行到保德县东关镇马家沟子巷,见周某某家房门未锁,遂进入周某某家中,将放在卧室床上的1部OPPOR17手机盗走,然后逃离现场。后经保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琴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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