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青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哈药**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青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李青阳向赵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使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无正规手续的拆迁房屋获得拆迁补偿,但需要100余万元的办事费用,并通过赵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某、娄某某的信任。孙某某将办事费用人民币30万元、娄某某将办事费用人民币50万元交给赵某某,以及赵某某本人的办事费用人民币50万元,三人共计准备人民币130万元。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分四次由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李青阳家楼下、哈药总厂消防队门前,交给了李青阳。李青阳收到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赵某某、孙某某、娄某某的房屋被强拆且并未获得补偿。案发前,赵某某将其本人的办事费用人民币50万元要回。
经侦查,被告人李青阳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赵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邵宏芳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位置现场照片、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工作记事、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青阳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阳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青阳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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